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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3 10:24:14 字体: 【】【】【

 

HNPR201576001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文件
 
 湘残联字〔2015〕1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
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残联、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9月23日

 

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
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
 
为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保障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指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于本省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全日制高中学校(含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的残疾学生。
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指具有本省户籍,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当地政府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就读于本省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全日制高中学校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和负担比例
    资助标准: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

 

 负担比例:资助资金分级负担,省财政直管县和湘西自治州各县市,由省、县两级各负担50%;非省财政直管县,由市、区(县)两级各负担50%。
三、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
1.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学生本人1张1寸照片、学校开具的年度在读证明、家庭户口薄、学生本人或父母的第二代残疾人证。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还需提供低保证或者低收入家庭证明。
2.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申请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已经毕业离校或者辍学的),可以在第二、第三学年进行申请。
(二)年度审批
1.县级残联对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验认定,留存在读证明原件、家庭户口薄复印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低保证或者低收入家庭证明的复印件,建立申请档案。
2.已经建立申请档案的资助对象,在申请下一年度资助时,只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年度在读证明。

3.县级残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申报对象信息录入湖南省残联

 

 

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生成《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拟资助名册》(附件2),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资助对象进行学籍审核认定后,在本地媒体或网站上公示拟资助对象,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后无异议的,作出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及时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资助决定。
4.市州残联于3月20日前在湖南省残联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审批,根据审批人数商财政部门安排拨付本级资助资金。
5.省残联于4月30日前对全省资助对象进行审查,提出省级资助方案,商省财政厅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渠道
资助资金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募捐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安排,会同残联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管。
(二)发放时间
1.省、市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资助资金下拨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级补助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拨付到县级残联。
2.县级残联于每年8月底前将上年度资助资金发放到位。条件具备的县级残联,可以在申报资料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提前发放资助资金。

 

(三)发放形式
1.资助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学年发放一次。
2.在第二、第三学年进行首次申请且通过审核的,可以补发第一、第二学年的资助资金。
3.资助资金原则上按系统生成的《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资金年度发放表》(附件3)通过银行统一发放,并按财务规定进行账目核算。申请对象填报的银行卡开户人必须为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要做好摸底调查、申报审核、资料管理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南省残联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教育部门要督导学校将资助政策告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并出具年度在读证明,做好拟资助对象的学籍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补助资金,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文件要求,对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审批不及时造成国家资金流失及残疾人权益受损等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6年8月以后注册高中(中职)学籍的资助对象。
(四)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